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司法院於201975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,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,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,免徵其土地增值稅;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,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,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,於此範圍內,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。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,依解釋意旨,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。爰財政部業廢止20011113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釋,並於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。高雄市稅捐處表示,上開2001年函釋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,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,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,雖不再援用,惟尚未完成修法前,依現行法令,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申報移轉時,仍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。
稅捐處提醒民眾,如經多方評估後仍欲申報非都市土地(交通用地)之土地移轉現值,經稽徵機關核課並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後,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,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,並循序提起行政救濟,俾維自身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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