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住展房屋網/綜合報導】有納稅義務人反映,名下房屋已被查封拍賣,為何仍收到房屋稅單?對此基隆市政府解釋,房屋稅負擔,以權利移轉證書發放之日為基準,發放權利移轉證書之前,原屋主仍需繳納房屋稅。 

基隆市稅務局表示,依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:「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」。又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:「拍賣之不動產,買受人繳足價金後,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。」

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:「拍賣之不動產,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,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,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。」 

因此,房屋經拍賣,房屋稅的負擔以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,權利移轉證書日之前房屋稅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,權利移轉證書日之後房屋稅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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